司改决议 司法报道拟修法划裁罚红线
司改会议第一分组今天做成4项决议;本于侦查不公开等精神,建议有关单位在卫星广播电视法相关法律,对尚在侦查或审判中的案件报道界线,制定具有罚则效果的规范。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一分组,今早举第二场加开会议,讨...
司改会议第一分组今天做成4项决议;本于侦查不公开等精神,建议有关单位在卫星广播电视法相关法律,对尚在侦查或审判中的案件报道界线,制定具有罚则效果的规范。
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一分组,今早举第二场加开会议,讨论的议题有2项,分别是该组委员张文贞、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谕提案的“为防免新闻媒体不当或违法报道,影响司法案件的侦查及审判,应落实主管机关依法监督及强化媒体自律等机制,报告及讨论案”。
第一分组召集人罗秉成说,今天的会议,历经5个半小时,委员们做出4项决议;委员们建议,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行政院相关主管机关(法务部、内政部警政署等),应尽速通盘检讨相关规范,提出具体作法,以有效防免媒体不当或违法报道司法案件影响侦查及审判的问题。
罗秉成表示,在此架构下,委员们做出2项决议;第一,本于无罪推定、侦查不公开、保护案件相关人之隐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维护司法公正的宪法原则及精神,研议包括卫星广播电视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及草案(如数位通讯传播法)中,就尚在侦查或审判中案件的报道界线(例如限制或禁止媒体拍摄、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关人之画面、犯罪现场画面及画面之引用)、标题使用,以及相关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司法人权,及其对错误报道的更正权,制定具有罚则效果的规范。
第二,研议将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不法侵害司法人权的具体情事,明文列为罚款项目,并作为主管机关审查相关执照或许可发给与否的重要依据。
此外,委员们做出的第三项决议为,建请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召集各相关媒体代表,提供相关资源,协助检讨现行相关自律机制及规范,使在第一线工作的媒体相关从业人员,清楚理解对司法案件报道及评论的标准及界线,以提升媒体处理司法新闻之品质。
第四项决议则是,建请有关单位研议,在侦查中的案件上,媒体于报道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的姓名年籍等个资,原则上应以适当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国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击活动、连续*或流窜*犯罪等等与重大公益相关之事项,不在此限。并于报道中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或适当加注或说明相关警语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决有罪确定前,均应推定为无罪”等,以落实侦查不公开暨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之意旨。
罗秉成也说,今天有一项提案未通过决议,就是委员黄致豪所提,“侦查中报道或传述之犯罪新闻事件,如经证明报道与事实不符,致损害于被报道人之隐私、名誉等人格权者,被报道人除得请求报道人及其所属之媒体事业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外,建议立法规定情节重大者,被报道人得另外请求连带给付一定金额之惩罚*赔偿。但报道人或媒体事业能证明其错误报道经善意合理查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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