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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初显成效

作者:赵建新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7-03-24 17:00:20

“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的意见是……”、“……我承办的案件,我的思路是这样的!”3月17日下午,楚雄市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委会会议室气氛热烈,全院法官济济一堂,畅所欲言。在这里,没有院长、没有庭长,大家...

“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的意见是……”、“……我承办的案件,我的思路是这样的!”3月17日下午,楚雄市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委会会议室气氛热烈,全院法官济济一堂,畅所欲言。在这里,没有院长、没有庭长,大家只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专业法官!这是楚雄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现场。

楚雄市法院自2016年9月推开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积极探索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改革,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也是楚雄市法院为充分发挥优秀资深法官作用而顺应改革潮流出台的一项制度。2016年11月,楚雄市法院讨论研究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准备、召开等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专业法官会议体现了四大特点:一是确保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的专业*。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审判、执行工作部门的入额法官参加,参会法官均常年在一线办案,不仅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专业法官会议不仅成为助力年轻法官提升专业水准和审判能力的新平台,而且也成为资深法官实现知识驱动和声誉积累的良好舞台。二是确保专业法官会议的针对*。楚雄市法院规定每月最后一周周一上午作为相对固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时间,各分管副院长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召集人,按照民商事、刑事、行政和执行分类别召开,入额法官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提前一周报审管办备案,由审管办提请分管院领导召集专业法官参会,相关人员提前作好准备,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应列明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焦点*矛盾、分歧,使会议讨论更具准确*、针对*,提高会议质效。三是确保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结论的参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目的就是要与司法审判的亲历*和独立*原则相契合。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规定,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结论仅具有参考*价值,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并作出最终裁判。四是确保专业法官会议成为审判委员会的“过滤器”。专业法官会议实现制度化后,原先需要审委会讨论的很多案件在专业法官会议层面得到有效解决,专业法官会议能成为审委会的“过滤器”,审委会的职能职责回归到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司法实践。

楚雄市法院3月17日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33名入额法官对近期市法院受理的三类疑难复杂的批案发表了各自的见解,由于集合了全院入额法官的智慧,整合了优质司法资源,对于统一裁判**、提高案件质量起到了非常好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楚雄市人民法院)

实习编辑:孙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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