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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国税局 宣明智败诉定谳 社会与法

作者:米娜 来源:雅墨 2017-02-03 12:23:07

联电荣誉副董事长宣明智将股票信托,其子女为孳息受益人;北区国税局要求补税,并指宣“迂回避税”。宣明智认为名誉受损,提告求偿新台币1元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判决书指出,宣明智在民国97年间,将联电6600万...

联电荣誉副董事长宣明智将股票信托,其子女为孳息受益人;北区国税局要求补税,并指宣“迂回避税”。宣明智认为名誉受损,提告求偿新台币1元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书指出,宣明智在民国97年间,将联电6600万股股票,信托给王姓会计师,并指定两名子女做为股票孳息受益人;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后来要求宣明智补缴1953万元税金。

宣明智不服补税处分,先向财政部提诉愿遭驳回,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明智主张,当时是为了鼓励子女生育,才以信托方式将股票孳息赠与,也依国税局核算金额,缴了767万余元赠与税,但自己在打诉愿、行政诉愿的程序中,国税局为规避责任,诬指他有迂回避税的行为,损其名誉。

对此,宣明智提告求偿,要求国税局、财政部赔偿1元,并在官网刊登道歉声明1个月。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国税局以此说法来打行政诉讼,属于合理行使诉讼权范围并未违法,驳回宣明智之诉;宣明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也认为,国税局在反驳宣明智所提出可受信赖保护的主张,并未逾越诉讼攻防的合理范围,用字遣词中,也没有极端污**不堪的用语,难认定有构成侵权行为,因此驳回宣明智的告诉。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见解,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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