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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至初三为放假日 工资照给出勤须补休 社会与法

作者:梁子 来源:雅墨 2017-01-26 09:17:29

劳基法“一例一休”重大修法自去(105)年12月23日正式实施,引起劳资双方热烈讨论。依现行劳基法规定,农历除夕到初三为劳工应放假日,雇主须让劳工休假、工资照给,如国定假日适逢劳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应另外给予...

劳基法“一例一休”重大修法自去(105)年12月23日正式实施,引起劳资双方热烈讨论。依现行劳基法规定,农历除夕到初三为劳工应放假日,雇主须让劳工休假、工资照给,如国定假日适逢劳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应另外给予劳工补休一日。

劳基法确立周休二日,并配套采取“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资计算标准”及“休息日出勤时数纳入延长工时总数计算”,透过工时安排、总量管制,工资成本、以价制量等方式,使雇主于指派劳工休息日出勤时,更审慎严谨,避免劳工过度劳动,保障劳工周休二日权益。

以今(106)年农历春节而言,1月28日年初一为周六,1月29日年初二为周日,如果劳资双方原先约定排定周六、日分别为劳工休息日、例假日,雇主则应给予劳工择日各补休一日。因此,劳资可以协商补休调整至1月31日及2月1日,形成6日连假。

至于采轮班制的服务业,得事先与劳工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台北市劳动局建议,雇主与劳工协商排班时,先行安排“例假日”,再安排“休息日”,须注意不得使劳工连续工作7日以上,最后排定“国定假日”,同时以“书面班表”注记假别,请劳工确认签署,以确保各种休假日期。

台北市劳动局表示,餐饮业、量贩业等服务业,在春节期间常招聘部分工时人员,应加倍发给时薪。自今年1月1日开始,时薪制人员每小时基本工资,已从126元调升至133元,如于春节假期出勤者,雇主计算当日工资应以“加倍时薪”乘以“出勤时数”核算,约定时薪乘以2再乘以工作时数。

劳动部进一步指出,修法也增订劳工继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应给予特别休假3天,并提高继续工作5年以下者的特别休假日数;同时采取“特别休假期日以劳工排定为原则”及“雇主应告知劳工排定特别休假”等规定,长期看来,有助于改善劳工过度劳动,降低劳工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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