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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采历年制 劳动部说易生纠纷 社会与法

作者:洛洛 来源:雅墨 2017-01-13 13:01:16

劳动部今天表示,特休假在法令的规定下是工作年资满多久,就有多少天的特休假,如果用历年制来排,就会容易产生纠纷。劳动基准法修法上路以来,引发许多争议,根据劳动部给律师陈业鑫的回函中写到,如果劳工在民国10...

劳动部今天表示,特休假在法令的规定下是工作年资满多久,就有多少天的特休假,如果用历年制来排,就会容易产生纠纷。

劳动基准法修法上路以来,引发许多争议,根据劳动部给律师陈业鑫的回函中写到,如果劳工在民国105年7月5日到职,到106年1月5日仍在职,因工作年资满6个月,可依新修正的劳基法取得3天的特别休假。请休期间为106年1月5日至106年7月4日之间。

倘劳工继续工作未中断,并于106年7月5日仍在职,因年资已满1年,自106年7月5日至107年7月4日,可另排定特别休假7天。也就是说,劳工的特休以到职日为主,而非采历年制。

劳动部官员解释,不是反对特休用历年制算,只是依照目前的法令规定下是工作年资满多久,就有多少天的特休假。

劳动部说,过去特休假是由劳资双方可以排定,如果采用历年制就没有太大问题,但现行规定是只能由劳工来排定,因此劳工的年度终结日还没有到时,雇主也无法采历年制来结清。

劳动部举例,雇主采历年制要在12月31日跟劳工结清特休假,但劳工可主张特休是由劳工排定,年度终结日是隔年6月30日,为什么要提前被雇主结清。劳动部说,提前结算是否优于劳基法也有争议。

劳动部表示,按照法令规定用到职日来说,不管给假天数、年度终结日来结算工资就没有问题。但如果用历年制来算,是没有办法按照法令规定的话,就会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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