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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遭遇遗嘱 情与理何去何从

作者:胡人丹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1:00:00

继承遭遇遗嘱情与理何去何从“是我们母亲的遗产,应该分给我们。”“老人们在世之前有协议,要尊重两位老人的意见。”“我们要求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老人还在世,应继续居住。”……这是近来渝北法院民一庭...

继承遭遇遗嘱 情与理何去何从

“是我们母亲的遗产,应该分给我们。” “老人们在世之前有协议,要尊重两位老人的意见。” “我们要求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老人还在世,应继续居住。”……这是近来渝北法院民一庭黄娟法官在龙山街道开庭的一幕。

原来,三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父亲逝世后其母亲覃某与被告张某结为夫妇,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原告母亲覃某在世时,与张某就住房达成协议,约定住房为二老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产权证署被告的名字,双方各有一半产权,各自的一半由各自子女继承。如果其中一位老人先逝世,由在世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双方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入住及变卖等。2015年,三原告母亲覃某因病逝世。双方就房屋的继承产生了纠纷。这才有了龙山街道花园新村社区院坝里双方争执的一幕。

一听说法官到社区开庭,刚买完菜还拎着菜的大姐,抱着还在呀呀学语的孩子的母亲,还睡眼惺忪强打精神的小伙,拄着拐杖在子女搀扶下的老人……都纷纷前来旁听。尽管天公不作美,秋雨淅淅,依然没有浇灭社区群众旁听的热情,大家安安静静在院坝里关注着庭审的进展程度,全然不顾是否会被雨水打湿衣裳。

审理过程中,黄法官合理引导当事人,控制双方情绪,把握庭审节奏,在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意见后,妥善处理原告继承权与被告住房的问题,认为二位老人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母亲逝世后,其母亲享有的份额应由原告依法继承。在保障在世老人对房屋的居住的同时,依法保障了原告的继承权。妥善处理了双方的纠纷,平复了当事人的情绪。

“法官,你们好辛苦呀!”有旁听的群众对黄法官说。“是呀,感谢你帮我们化解了家庭矛盾。”被告子女也对黄法官说。“这是我们应该的。法理也要考虑情理,法与情并不违背嘛,家庭和睦,大家皆大欢喜就好。”黄法官边整理卷宗边对大家说道。

情需法护航,法中有柔情,情与法并不违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依照法理,兼顾情理,勉力让案件定纷止争,让起了波澜的家庭恢复宁静,让司法的温暖驱走秋雨的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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