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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买房房产证写准儿媳名字 分手后房子该归谁?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6-10-06 08:35:32

苏明和李红本来是一对情侣,两人共同生活了4年,期间李红还两度怀孕,为苏明生下了一对子女,但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4年过去了,小两口闹起了矛盾,最终分手,由于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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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和李红本来是一对情侣,两人共同生活了4年,期间李红还两度怀孕,为苏明生下了一对子女,但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4年过去了,小两口闹起了矛盾,最终分手,由于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苏明父母为他们购买了两套房屋,分手时,两家人还因财产分割问题闹上了法庭:又没有结婚,苏明父母为他们买的房子,尤其是单独写着准儿媳李红名字的房子该归谁所有呢?

9月27日,苏明的母亲李丽珠(化名)说,经历了变故后,原本闲在家里的苏明也开始工作了。

李丽珠介绍,4年前,苏明和李红经人介绍认识,耍起了朋友。随后,李红怀了身孕,“亲家母认为,距离我儿子到法定结婚年龄,还有4年。她担心,这期间我儿子不要她女儿,便要求给她女儿买房子”。

李丽珠原本不愿意,“可回头一想,那毕竟是孙子的母亲,而且当时怀孕四五个月了”,便答应了。由于苏明和李红没有工作,李丽珠和丈夫在2013年3月17日全款出资60万元在崇州购下一套商铺,作为小两口婚后的生活来源。苏明和李红所占商铺份额为各自50%。随后,两人举行了婚礼,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

情侣分手

婆婆为要回房子打起官司

李丽珠说,办理仪式后,她在曹家巷看中一套房子,便想为苏明和李红买下。当时,家中借出大量现金,不能全款买房,她决定按揭购置。由于儿子名下已有两套房,首付得交40多万,而如果写成李红的名字,可以少交10万元首付。“想着都是一家人”,她便决定以李红的名义购买。

“其实在签订合同前,借款已经回笼部分了,40万元绰绰有余。想写成儿子的名字,又怕伤害李红,就算了。”李丽珠称,从去年9月她购房至今,已经缴纳41万元。

李丽珠没想到的是,苏明和李红婚后因为儿子抚养问题,时常发生争吵。今年,二人达成一致,同意分手。

婚结不成了,李丽珠试图要回李红名下的房屋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小两口崇州商铺的赠与。

庭审焦点

房屋赠与之后能否收回

合同上有李红的名字,出资的是苏明父母,那么崇州的商铺究竟应该归谁?对此,双方代理律师各执一词。

李丽珠的代理律师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陈绍坤称,他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没发现类似案例,“这样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少见的”。他认为,本案构成了事实上的赠与,这不是普通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隐含附目的*的赠与。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购买房屋,是认为苏明和李红能顺利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下去。由于小两口感情不和分手,李丽珠撤销房屋赠与符合情理。此外,《婚姻法》22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所以,涉案房屋应是李丽珠对苏明的个人赠与。

但李红的代理律师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易学认为,李丽珠在购买房屋时,没能正确表达赠与意思。从李丽珠的行为来看,这应当属于金钱赠与,而金钱赠与一旦给付,不能撤销。

法院审理

不支持苏明父母诉求

6月3日,该案在崇州法院立案受理。法院查明,该商铺是签约备案状态,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珠及其丈夫出资给苏明和李红购买房屋,行为是赠与金钱行为,原告给付金钱后,赠与行为已实际履行,金钱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房屋赠与的必要条件之一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苏明父母从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不能支持他们的诉求。

8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李丽珠的诉请。

随后,李丽珠和李红经协商,在9月5日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位于成都市曹家巷的房子归苏明所有,位于崇州的房屋归李红所有。

9月2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事联系李红,对方没有接受采访。

律师观点

婚前买房应当签署协议

婚前买房涉及诸多细节,这也成为了成都市民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那么,婚前买房要注意什么呢?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斌提醒,年轻情侣需依靠父母帮助买房,而且房产证上已写明两个人名字的,还需要再另外签署一份协议。如果双方分手,在没有任何协议或者凭证的条件下,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归双方共有,父母也无法追回出资钱款。此外,房产证上,两个业主名称是要分大、小产权的。房产证要体现情侣两人的名字,应当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可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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