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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未登记苦果自吞

作者:赵兵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6-15 14:20:14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停止妨害。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天瑞祥合园”小区是原告云南天瑞祥城市运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小区,李某是其合作人。合伙期间,因向被告邹某借...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停止妨害。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天瑞祥合园”小区是原告云南天瑞祥城市运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小区,李某是其合作人。合伙期间,因向被告邹某借款而以云南省威信县“天瑞祥合园”小区5幢1号至18号商铺抵给了邹某,并以原告的名义与邹某签定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但并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2012年8月13日,被告邹某将威信县“天瑞祥合园”小区5幢1号至18号商铺装修后使用。2014年10月21日,原告将上述商铺登记于自己名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要求邹某停止侵害并立即搬迁,但邹某拒绝搬迁。原告就以被告明知自己不具备上述商铺所有权的情况下持续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由,遂于2015年5月13日诉至威信县法院。

威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商铺原告已经登记取得所有权,且被告邹某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上的关于“云南天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经司法鉴定与原告提供的样本及公章原件比对不一致,由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公章的合法*,在本案中法院对该合同的效力无法做出评判。威信县法院判决被告邹某立即返还原告上述商铺。

(作者单位:威信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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