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剑奇侠传五》改编起争议 唐人索赔200万元
因一部电脑游戏《仙剑奇侠传五》改编成影视剧《仙剑奇侠传》引发纠纷,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群宇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名誉...
因一部电脑游戏《仙剑奇侠传五》改编成影视剧《仙剑奇侠传》引发纠纷,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群宇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名誉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群宇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就基于电脑游戏《仙剑奇侠传五》及《仙剑奇侠传五前传》改编、摄制电视剧事宜签署了《电视剧授权合约》。该合约约定,原告独家获取基于原着游戏改编、摄制电视剧的相关权利。此后,原告基于原着游戏组织投资拍摄电视剧《仙剑云之凡》,目前该剧正通过湖南卫视平台热播。但2016年5月起,各被告以《仙剑奇侠传》游戏权利方名义,相继通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公众发布消息,称原告违反授权合约约定,将该剧授权给第三方改编、发行手机游戏;原告未经授权发布《仙剑云之凡》联动手游构成侵权;原告抢注电视剧相关商标,被告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原告责任等。事实上,原告从未就该剧游戏改编权对任何第三方进行授权,也不存在侵犯被告合法权益的商标抢注情况。
原告认为,各被告的相关言论实属捏造事实、恶意中伤,其间各被告更利用其旗下原着游戏粉丝众多的舆论优势,恶意煽动、诱导公众对被告所称之事信以为真,该行为对原告的社会声誉及公众评价造成了恶劣影响,对原告的整体商务形象造成了严重贬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目前,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进一步审理。
《仙剑奇侠传五》改编《仙剑云之凡》起争议,唐人影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索赔200万元
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群宇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名誉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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