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一家三口“携棺”闹访获刑
5月19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2015年6月25日,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三人以富源县城北片区开发导致他们家土地被毁、新搬迁的...
5月19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015年6月25日,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三人以富源县城北片区开发导致他们家土地被毁、新搬迁的坟地被侵占为由进行上访。刘某乙背着木质“棺材”(俗称“金匣”),刘某甲拿着扩音器,李某带着白*塑料布,共同前往富源县政府南侧花园西侧大门,由刘某乙的儿媳张某及另一名女子在大门口扶着布标,刘某甲使用扩音器持续辱骂县委政府领导;李某则不断向围观群众宣讲布标内容;刘某乙将“棺材”置于西侧大门前,并间歇*大声辱骂县政府及县领导。三人的行为持续了约1小时,围观群众众多,导致县委五机关正常办公受到严重影响,县政府南侧花园西侧大门完全被堵塞,门前道路交通受到影响。
法院认为,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受法律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亦受法律保护。在富源县政府南侧花园西侧大门前,刘某甲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乙携带“金匣”(木制棺材)进行恐吓并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携带标语横幅并邀约路人围观,围观群众人数众多。三人的行为导致县委五机关正常办公受到严重影响,县政府南侧花园西侧大门完全被堵塞,门前道路交通受到影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三人的行为属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乙、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庭审中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人民找政府或相关部门表达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行使国家赋予人民的权利。而不论什么诉求,以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群众只有通过合法渠道,运用合法手段,符合法律的程序,才能表达得更充分、更合理。但是,如果不讲“理*”,遇事不三思而行,情绪激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激化矛盾,使问题复杂化,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表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表达得理智,有利于问题的化解。
(作者单位:富源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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