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金店大盗四人一审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邓全明、何小华、田大加、刘珍陆犯抢劫罪判处其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四人均被判处了人民币10万元的罚金。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邓全明、何小华、田大加、刘珍陆犯抢劫罪判处其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四人均被判处了人民币10万元的罚金。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和人民币9.5万元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小华伙同被告人邓全明、田大加、刘珍陆经过事先预谋踩点,准备了砍刀、手套、胶带纸、木棒等工具,采用蒙面的方式到富源县老厂镇富源街百年珠宝店内实施抢劫,四被告人用刀撬珠宝店卷帘门的过程中惊醒了店内的员工林某,林某在店内踩卷帘门无效后,因害怕从珠宝店内的后门逃跑,四人强行撬开卷帘门,持刀进入店内砸坏玻璃柜台抢走黄金首饰162克,银首饰167.75克,之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何小华伙同被告人田大加携带抢得的黄金首饰和银首饰到昆明市,经过秦某的介绍将黄金首饰以每克207元的销赃给被告人肖某,并将银首饰以人民币500元变卖给秦某。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经营的“百年珠宝”珠宝店被抢黄金首饰及银饰共计价值人民币42601.2元。
2015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小华伙同被告人邓全明、田大加、刘珍陆经过事先预谋和踩点,携带镰刀、砍刀、撬棍、大锤、假抢等作案工具,采用蒙面的方式到富源县黄泥河镇南门街被害人张某家百年珠宝店内实施抢劫,四被告人在撬珠宝店卷帘门时惊醒了住在店内的被害人张某夫妇,被害人张某手持钢管到珠宝店内查看并喊话,四人强行撬开珠宝店的卷帘门进入店内。被告人田大加手持砍刀胁迫被害人张某,致其不敢反抗,其余三人用大锤等工具砸烂玻璃柜台抢走里面的黄金首饰206克,后四人逃离现场。次日,何小华伙同田大加、刘珍陆携带抢得的环境首饰到昆明市,经秦某的介绍将黄金首饰以每克205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肖某。经鉴定,“百年珠宝”店被抢走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5314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黄金首饰和赃款,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小华、邓全明、田大加、刘珍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中第二次抢劫为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中,被告人何小华、邓全明、田大加、刘珍陆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四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邓全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在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四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当庭表示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质、社会危害、认罪表现等情形。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作者单位:富源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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