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法院判决返还财产

作者:黄黔川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5:00:00

李某与李大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拒绝对老人承担扶养义务,法院判决解除协议,李某因协议所赠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且不支持李某要求李大爷返还扶养费的请求。现年84岁的李大爷系丰都县清河乡的农民,早年丧妻,两个...

李某与李大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拒绝对老人承担扶养义务,法院判决解除协议,李某因协议所赠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且不支持李某要求李大爷返还扶养费的请求。

现年84岁的李大爷系丰都县清河乡的农民,早年丧妻,两个女儿也远嫁他乡。由于自己一人生活很孤独,就产生了收养个儿子给自己养老送终的想法,经过多方的比较,李大爷选中了同姓人李某。双方在村干部的见证下于1999年签订了《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李大爷的吃、穿、用、生老病死等一切费用由李某负责,李大爷所有的一切财产(房屋、土地、林木)等均赠给李某。

协议签订后,李某搬进了李大爷的家照顾老人,并耕种了李大爷的土地。2006年因李某私自砍了李大爷栽种的树木发生纠纷。从此以后双方虽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但李某对李大爷的生活不再过问。李大爷生活没有依靠遂于2008年赴新疆投奔自己的女儿。其间,李大爷多次与李某电话沟通,但李某均表示不会再履行扶养义务。李大爷就从2008起一直跟随女儿生活,其房屋、土地等也一直由李某使用。

2016年李大爷回家处置自己的财产,要求李某归还自己的房屋、土地,李某予以拒绝。李大爷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归还自己的财产。而李某则要求李大爷补偿自己从1999年至2006年因照顾李大爷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于1993年签订的《收养协议》实属遗赠扶养协议,因李某的原因使协议无法履行,李大爷可解除协议,李某因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且李某要求李大爷返还扶养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老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扶养费一般不予补偿;若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