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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6-04-25 18:15:07

近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步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西...

近日,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步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西双版纳州食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联合州公安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对景洪市嘎洒镇被告人步某某经营的“三得利步凡”冷冻厂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步某某在清洗猪大肠、猪小肠的过程中使用了“亚硝酸钠”,并将清洗过的猪大肠、猪小肠送往景洪市一超市及被告人步某某的妻子高某某在景洪市集贸市场摊位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步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擅自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告人步某某在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经营活动中,不顾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擅自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严厉惩罚,被告人步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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