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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采集DNA [推荐]

作者:佚名 来源:新知网 2016-03-14 16:27:13

“拐卖伤害儿童行为无非集中在两个方面:1、拐卖。2、控制残害儿童使其成为乞讨获利工具。因此,我们只需从这两个问题着手,追根溯源,毁其犯罪根基市场即可。”赵超说,继续加大对现行针对拐卖、残害儿童法律刑罚力...

“拐卖伤害儿童行为无非集中在两个方面:1、拐卖。2、控制残害儿童使其成为乞讨获利工具。因此,我们只需从这两个问题着手,追根溯源,毁其犯罪根基市场即可。”赵超说,继续加大对现行针对拐卖、残害儿童法律刑罚力度,对此犯罪行为不得缓刑和狱中减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来说,人贩子也就判个六七年,在狱中表现好些,四五年就出来了。”赵超解释说,所以,刑罚太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必须要让犯罪分子觉得对其惩罚远远大于犯罪所得,这样,他就不会轻易铤而走险。

赵超还建议,孩子在医院出生时,必须由政府部门免费采集DNA指纹,录入公安和民政电脑系统,未采集录入者,不得出院,并且要明文规定全国所有孩子在上户口时,必须核对DNA指纹,不能对应者不予户口登记入籍,并核查孩子来源,由公安机关及时将孩子归还其父母,并在原籍登记入户,同时按律追究犯罪者法律责任。“这样,因买来孩子无法入籍,买方市场则会消失殆尽,拐来孩子卖不出去,赚不了钱,拐卖行为自然销声匿迹。”

建议一:拐卖儿童不得减刑

赵超建议,应继续加大针对拐卖、残害儿童法律刑罚力度,对此犯罪行为不得缓刑和狱中减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杰说,也应加大对买方处罚。他说,日本每年拐卖儿童案不足百例,其对拐卖和收养行为在量刑上相当,被认为是日本少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主要原因,按照日本刑法,拐卖儿童刑期10年以下,收养被拐卖儿童刑期7年以下。

建议二:新生儿一律采集DNA

赵超建议,孩子在医院出生时,必须由政府部门免费采集DNA,录入公安和民政电脑系统,未采集录入者,不得出院,并且要明文规定全国所有孩子在上户口时,必须核对DNA指纹,不能对应者不予户口登记入籍,并核查孩子来源,由公安机关及时将孩子归还其父母,并在原籍登记入户,同时按律追究犯罪者法律责任。

这样,因买来孩子无法入籍,买方市场会消失殆尽,拐来孩子卖不出去,赚不了钱,拐卖行为自然会销声匿迹。

建议三:严查胁迫未成年人乞讨

目前,由于有些人拐卖儿童组织乞讨,赵超建议在全国应严查那些胁迫未成人及残疾人乞讨行为,在街面一经发现,则首先由公安机关带离核查。

建议四:构建拐卖儿童警报系统

郑杰建议,构建“拐卖儿童突发事件警报系统”。根据经验表明,拐卖案件发生后3个小时是救寻儿童黄金时间。因此,案发后第一时间警报尤为关键。通过建立“拐卖儿童突发事件警报系统”,一旦发现儿童失踪或被拐,家长可以第一时间通过手机将被拐儿童照片及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失踪儿童服务中心”,在各个平台立即下发协查信息。

建议五:防止以收养名义拐卖儿童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建议修改现行《收养法》,杜绝以收养名义收买被拐儿童。各地民政部门应建立全国统一收养档案,公民家庭收养儿童无论是何来源都必须在公安部DNA数据库中备案,在备案及认证不是被拐儿童以后,有关部门才可以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任何不按程序收养孩子行为都按收买儿童罪惩处,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异地拐卖儿童问题。同时,适度放宽从孤儿院收养儿童条件,对收养资格、条件、程序和流程等进一步完善,允许按规定转让儿童收养权,从而疏通收养渠道,让“孤儿有所养,无子家庭情有所寄”。华商报特派北京记者 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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