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一审宣判,王欣无罪释放的可能*有多大?
快播涉嫌传播***物品一案一审已结束,宣判时间仍然未定,许多人认为,从庭审中控辩过程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在国外,王欣很可能会被宣告无罪释放。但是,快播案发生在中国,在这场法庭本欲借公开审判,向人们传...
快播涉嫌传播***物品一案一审已结束,宣判时间仍然未定,许多人认为,从庭审中控辩过程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在国外,王欣很可能会被宣告无罪释放。但是,快播案发生在中国,在这场法庭本欲借公开审判,向人们传达法治公平与正义的思想的案例中,院方又该如何判决,才能既保全了法治的颜面,又能得到人民的尊重呢?相信在庭审之后,法院正在面对着这个始料未及的抉择。
下面是著名刑辩律师对快播案判决结果的分析:
关于法治进步与否: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吧,快播和王欣如果被宣告无罪,是否代表法治进步?个人认为这个没有必然联系。
孤以为,正义和公平,以及民主和法治,不是建立在某一个具体的案例里,而是体现于普遍的制度之中。
如果说,某一个具体个案因为证据链缺失而宣告无罪,也仅仅代表了个案的特点,而且在我国的基层,还存在很多很严重的有罪推定思想和重口供轻证据的做法,这些都不能说是法治进步。只有说在广泛而普遍的庭审活动中,凡证据链缺失均无法定罪之时,才是真正法治进步之始!
快播案的法理探讨:
抛开个人观点部分,按照国内的政治决定法治的特*来看,基本可以排除王欣被宣告无罪的可能*了。所以以下内容仅是根据现有披露的一些内容进行的分析:
首先从罪名上说,海淀检察院指控快播CEO王欣涉嫌传播***物品牟利罪,那么先看看罪名: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的规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问题是什么?
焦点问题就集中在两点:
快播软件是否是***物品的传播者?
快播软件是否通过传播***物品而牟利?
以下分析建立在商业宣传和法院的庭审直播的资料基础上:
1、关于第一个问题,快播软件是否是***物品的传播者?
在主观要件上,传播***物品牟利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应知+积极追求/纵容该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心态。
在主观心态上,应当说快播和其CEO王欣至少是应当知道快播的服务器上存在***预告片,并且存在一定的纵容心态,但这种主观心态并非是指向“传播”的行为,而是对于他人实施传播行为的一种“纵容”,因此强行认为快播公司和其CEO王欣具有传播***物品的故意,稍显牵强。
在客观要件上,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传播***物品的行为,且该传播行为应当是主动且积极的。
但是!快播公司和王欣究竟是否是***预告片的主动传播者和积极传播者?在评价传播行为时,严格说快播公司并没有主动向外扩散***预告片,也没有明确以***预告片作为招牌进行商业宣传,也就不能说快播公司进行了积极且主动的传播行为。
2、快播软件是否通过传播***物品而牟利?
一般预告片软件的牟利途径主要是广告和绑定的软件/插件、会员的会费、搜索引擎的合作费用进行牟利,而快播软件同理,那么这种通过广告牟利是否=通过传播***物品牟利?再次表示不以为然。
法律逻辑与评价主观心态时类似,即:这种牟利的途径是否是直接关联于***物品?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快播软件说:“这是一部精彩的岛国爱情爱情片,想看吗?拿钱来!”
那么显然,这种牟利途径就是直接关联于***物品本身,而快播公司是这种模式么?
就像最上面的例子一样,发布和传播***物品的并非是快播软件和快播公司本身,而是上传和传播***预告片的快播用户,快播公司充其量只是保管者和热眼旁观者,而并非犯罪行为的实际实行者。要说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首先追究上传和扩散***预告片的快播用户的责任。
因此总得来说,从庭审直播中流出的发问环节看,公诉机关显然并没有就案件的关键*焦点问题作出充分的准备,就目前的情形看来,倾向*认为快播公司和王欣不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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