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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要求刑法九取消**宿幼女罪,最高法曾表示支持

作者:轶名 来源:网络 2015-06-27 07:35:21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十余名委员建议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同时,沈跃跃、马馼等委员还建议取消**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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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十余名委员建议“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同时,沈跃跃、马馼等委员还建议取消“**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罪论处。

任茂东还建议,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应严格限制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后的减刑问题,“也就是说,判处死刑减少了,但要严格把控减刑的问题。例如,判处死缓后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25年执行一半还可以假释,换句话说,在监狱里服刑15年到16年。如果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里最多服刑12.5年。这样似乎难以体现社会公平”。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声称了对取消**宿幼女罪的支持。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宿幼女罪,认为以**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当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而仍与其发生*关系的,均以强*罪论处。

对此,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指出,《意见》这一条款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宿幼女罪的实施空间,使其近乎虚设,间接向社会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在**宿幼女罪存废问题上态度。“这一态度实际上对立法机关形成了倒逼效应:如果下面的执法机构已经不再执行的话,立法者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透露,**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宿幼女罪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这开创了一个先例:执法机关对一个罪名有看法的时候,可以用冻结,或者是最大限度压缩执法空间的方法,来使得这个罪名在现实当中没有了继续适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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