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言行要遵守道德底线,不得逾越法律红线
6月9日,安庆公安在线微博发布,该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在网络上捏造并散布薄熙来案一审审判长自杀谣言的网民孔祥德(网名匪首张麻子三)依法决定行政拘留10日。该事件的...
6月9日,安庆公安在线微博发布,该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在网络上捏造并散布“薄熙来案一审审判长自杀”谣言的网民孔祥德(网名“匪首张麻子三”)依法决定行政拘留10日。该事件的处理再次提醒,网上言行要遵守道德底线,不得逾越法律红线。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沟通、交流的方式相对有限,信息网络不会也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的工作、生活,公共秩序、社会秩序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人们的公共活动空间也不可能延伸到信息网络,网络空间也就不能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变得密不可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事实上已经融为一体,二者相互影响。网上言行直接促使网下犯罪行为的实施,或者网上行为本身就变成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有人把网络当做“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恣意发帖谩骂、恐吓别人,还有人在互联网上大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如炮制地震谣言,导致大量群众街头“避难”;捏造并炒作“7.23”温州动车事故中国政府天价赔偿外籍旅客,引起部分群众对政府的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信息,煽动并制造“京温商城事件”;利用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散布谣言,制造了波及全国的“抢盐事件”。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十分明显,应依法予以惩治。
法律不惩罚人的思想,任何人也不因为思想受处罚,但行为人通过造谣的方式在信息网络上发表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显然已超出了思想、“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实实在在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造谣、散布虚假信息,必然会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消极影响,甚至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实践已反复证明,利用互联网编造虚假事实,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社会公众,已经多次引发群体*事件,已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声称网络空间是虚拟场所、网络言论不应追责的观点显然割裂了二者的关系。网络来源于现实,折射着现实,影响着现实,凡是现实社会中不能僭越的法律和伦理底线,网络世界同样也不应逾越。
正视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社会公共秩序、规范网络行为,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必须共同承担起的时代责任。否则,一些人“宽松”倒是“宽松”了,“自由”也倒是“自由”了,但其他更多公民的合法权利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网络秩序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必将疏于维护,这对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将是“难以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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