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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2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伊文 来源:农业部 2017-10-17 18:27:53

下载文件:农办议318.CEB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农业主体、家庭农场,形成农村土地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

下载文件:农办议318.CEB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农业主体、家庭农场,形成农村土地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2017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时效*。截至2016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79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5.1%;全国经营规模50亩以上的农户数达到376.2万户。下一步,农业部将认真贯彻中央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健全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

2014年中办《意见》还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达到0.25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3%。一些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兴办集体农场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相较于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土地股份合作具有流转期限更长、利益联结更紧密、流转关系更稳定的特点,有利于调动流入方加大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等投入积极*,对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指导地方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序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关于加强法制宣传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农业部重点加强法律宣传和配套法律制度建设,先后制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参与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也于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为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2016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6〕8号)。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设立仲裁委员会2476个,基本覆盖各涉农县(市、区),聘用仲裁员5.2万人,仲裁人员培训13.6万人次。已设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31716个,村级调解小组59万个,全国“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做到了纠纷有专门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办理,在专门场所解决。据统计,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累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47.13万件,其中调解121.6万件,仲裁11.22万件,极大缓解了地方政府信访和基层法院诉讼压力。通过依法调解仲裁,起到了“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宣传了国家法律和党的农村政策,提高了农民法治意识,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以化解纠纷、健全体系为主要任务,推进仲裁工作提质扩面。继续开展仲裁分级培训,探索建立仲裁员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抓好调解仲裁考评工作。督促各地健全基层调解体系、依法开展仲裁。加强法律政策和典型经验宣传。

三、关于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障制度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截至2016年末,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险业务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保费规模约103亿元,提供近6445亿元的风险保障,已开发64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保险产品,包括玉米、水稻、小麦、奶牛、生猪等传统品种以及鸡、露地蔬菜、水产养殖等地方特*品种,保险责任除了覆盖传统产品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常见疾(疫)病责任外,还包含价格波动风险、雇主、公众及食品安全责任等。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探索以保障农民收入为导向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新型主体的特点,开发更多适用于新型主体的保险产品,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

二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对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6056.4万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4576.5万人,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3744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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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国共有农村特困人员496.9万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分别为6777元、5217元。下一步,民政部在农村社会救助方面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

指导各地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状况,探索解决支出型贫困问题。

二是

指导和督促各地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三是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减轻罹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及其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四是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不断增强救助实效*,及时解决农村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紧迫*、临时*基本生活困难,研究建立健全各类急难个案工作机制,最大限制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里底线事件发生。

三是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截至2016年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已基本覆盖一半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国共有农村社区养老机构和设施20018个、互助型养老设施61152个。下一步,民政部在农村社会福利方面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

积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期、足额发放,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是

大力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将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向农村倾斜,支持和引导各地利用农村闲置房产等资源,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提升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能力。

三是

研究制定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相关政策,推进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解决农村老年人实际困难。

四、关于以村为单位进行农村土地整理

2014年,中办《意见》提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通过互换并地、按户连片种植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按照中央文件精神,一些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和互换并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有力促进了规模经营的发展。如湖北沙洋、广东清远等地结合确权开展承包地连片互换工作,在解决细碎化、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地方从实际出发,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感谢您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经管司010-59193116

农业部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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