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参..
文件编号:组通字[1996]38号
发布时间:1996-08-15
实施时间:1996-08-15
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贸促会机关参照《
贸促会机关参照《
1996年8月15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参照
《
为加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建设,逐步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参照《
中国贸促会机关及驻外代表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
中国贸促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
中国贸促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部长(副主任)、部长(主任)。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国发〔1993〕78号文件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适当设置司、处级干事,其职数由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确定。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会长:四至五级;
(2)副会长:五至七级:
(3)部长(主任):六至八级;
(4)副部长(副主任)、处长:七至十级;
(5)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6)科长、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7)副科长、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8)干事:九至十四级;
(9)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中国贸促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及秘书长,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的确认的职级对应级别。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驻外代表处人员的级别任免机关根据各驻外代表处职务设置要求、任职条件和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及工作经历确定。
中国贸促会机关列入参照《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普升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执行。
中国贸促会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
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内部晋升,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经过严格考核,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还可以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中国贸促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参照《
中国贸促会机关参照《
实施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培训工作骨干;进行参照《
(二)实施阶段。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规定合理设置领导与非领导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审批确定工作人员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实现机关工作人员向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过渡。同时妥善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
3.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参照执行《
(三)总结检查阶段。在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实施工作完成后,认真进行总结和检查。重点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命、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等,巩固和完善实施的成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总结检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中国贸促会机关参照《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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