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4-30
实施时间:1992-04-30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防止国家指令性
计划产品货款拖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产品购销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购销合同,一般应由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属于代订的,代订单位必须出示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对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供方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组织生产,按时按质按量提供产品,需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支付货款。
供方超出合同规定数量发货或违反约定的时间发货,除已由双方协商同意者外,需方可拒绝承付相应部分的货款;供方违反合同的,应向需方赔偿。
其中属于专用产品转为自销确有困难的,在通知对方的同时,供方应报需方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或调拨。
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购销合同的监督检查,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引导企业重合同守信用。
银行必须加强结算管理,严肃结算纪律,认真遵守托收承付的规定,退回凭证时应当包括质保书、运单等全部凭证。
凡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瞒款不划,少扣、不扣或延迟扣收滞纳金、袒护开户企业的,各级银行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结算纪律、提供虚假情况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制裁。银行应予制裁而未制裁或支持、纵容地方保护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应予严肃查处。
凡不按第三条办理,供方擅自将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转为自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财政,可并处自销多得收入额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视情节处以2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监察部门处理。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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