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
文件编号:法(经)函[1991]135号
发布时间:1991-11-02
实施时间:1991-11-02
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法(经)函〔1991〕135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法经请〔1991〕1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法(经)〔1991〕128号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8年10月18日,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原名定州市康保中药材经销站)在河北省定州市签订了一式两份天然牛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同日,双方还约定,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向定州市药材站借款19.3万元,亦由供应站经理签具收条后,定州市药材站即当场交付了汇票,履行了借款义务。因此,就本案购销合同而言,合同签订地在定州市,合同履行地在沈阳市,定州市人民法院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庭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定州市人民法院先于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该院当时根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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