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
文件编号:法经[1991]121号
发布时间:1991-09-29
实施时间:1991-09-29
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
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答复
你院法经字[1991]第16号《关于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调查组、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联合工作组的查处,历经四年,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情况下如果将此纠纷交法院处理,将会拖延时间,不利于及时解决。而且,集资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因此,该纠纷仍由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为妥。但是,如果集资人作为债权人坚持以《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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