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对翻新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9 07:41:4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对翻新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12-28

实施时间:1988-12-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翻新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1988年12月28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2月7日来函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制造或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在旧自行车翻新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印制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