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授权黄浦等区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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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6-01 10:12:24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授权黄浦等区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发改价管〔2018〕7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授权黄浦等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的通知

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浦东新区、宝山区人民政府:

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合理调节停车供需,更好地发挥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的调节、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授权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浦东新区、宝山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以下简称区域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试点的价格管理方式

由试点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于区域试点范围(详见附件1)内的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进行管理,根据需要自主制定或调整收费水平。

区域试点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计费规则由市物价、交通部门统一制定(详见附件2)。

各试点区如需进一步扩展试点区域范围或对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市场调节价,需报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区域试点价格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

试点区应对试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综合考虑静态交通矛盾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设置一定的调价周期、调价幅度等。

(二)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试点区应当明确经营者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时提前对外公示、报送主管部门等行为规范要求,合理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试点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规定、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详见附件3)。

(三)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有价格调整需求时,应及时向市级部门报送价格调整方案及工作进度,把握不同试点区块的推进节奏,由市级部门统筹协调后实施。

三、区域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区应加强公共停车场(库)行业管理,切实提升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相关价格纠纷。试点区应做好停车数据监测分析及价格调整效果、社会反响等评估工作。

试点区交通部门要加强企业停车经营备案、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管理措施。市场监管、交通执法部门应通过提醒告诫、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停车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静、动态交通联动管理

试点区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加强联动、综合施策,合理优化公共交通网络,为市民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公交服务,优化设置路内停车区域及时间,满足合理的机动车停放需求。

(三)推进停车信息化管理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停车信息化管理,在泊位静态信息查询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停车泊位供给动态信息查询,强化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及道路通行效率。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范围表

2、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计费规则

3、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附件1: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范围表

序号

行政区

试点区域数量

试点区域范围

1

黄浦区

4块

人民广场区域:西藏中路、延安东路、成都北路、新闸路围合区域。

南京东路步行街区域:北京东路、中山东一路、福州路、西藏中路围合区域。

淮海商业街区域:陕西南路、延安中路、延安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围合区域。

豫园区域:人民路、新开河路、中山东二路、复兴东路、中华路围合区域。

2

徐汇区

1块

徐家汇区域:北至广元西路,南至中山西路,西至宜山路,东至天钥桥路和天平路

3

长宁区

1块

虹桥古北区域:玉屏南路、中山西路、凯虹路、伊犁路、古羊路、古北路合围区域。

4

普陀区

1块

真如曹杨区域:志丹路、光新路、江宁路、长寿路、万航渡路、曹杨路、宁夏路、金沙江路、大渡河路、云岭东路、真北路、新村路围合区域。

5

虹口区

1块

四川北路区域:江西北路、海宁路、四川北路、东宝兴路、宝山路、同心路、西江湾路、花园路、四川北路、溧阳路、长春路、海伦西路、邢家桥北路、衡水路、乍浦路、天潼路围合区域。

6

浦东新区

1块

陆家嘴区域:浦东南路、东昌路、黄浦江边围合区域

7

宝山区

1块

大华区域:大华地区区界与中环线围合区域(包括紧邻中环的宜家家居停车场)。

附件2: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计费规则

一、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库)可实行按时计费、按次计费和长期协议三种计费方式,具体如下:

1、实行按时计费,应具备计时设施(设备)。机动车停放时长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2、实行按次计费,以机动车辆单次进、出场(库)计,由经营者明确相应计费细则。

3、实行长期协议,经营者可根据供需情况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日、月、年等计费方式。

二、免费停放时间

鼓励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具体时长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分类

机动车停放服务对象的车型分为小型车、大型车(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车型分类)、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

四、差异化计费方式

鼓励公共停车场(库)根据停车泊位供需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行日间和夜间、工作日和周末等差异化收费,并标明相应时段的计费水平、方式,合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

附件3: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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