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人社发〔2018〕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
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7
〕
135
号),经研究,现就省级大病保险筹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
40
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
60%
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
40%
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
60%
从子女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
40%
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
其他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4
〕
165
号)执行。
新筹资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