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省司法厅统一规范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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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2017〕161号),近日,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着眼于三个规范,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社会知晓度和良好社会形象。
一、
规范统一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
设区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统一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统一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统一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更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全省实现中心、站、点全覆盖。
二、
规范统一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设施标准。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际情况,设定了基本参考样式,规范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筑外观形象、门面和公示牌、制度牌等样式,明确服务设施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户外除墙面悬挂司法行政徽外,不悬挂其他徽章。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标识外墙悬挂,不得与司法所标识冲突。
三、
规范统一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模式。
着眼于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服务模式,整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各类法律资源,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之间的衔接配合,强化后台支撑,推动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行实体化运作、集中式管理,人、财、物落实到位,建成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打造最佳营商法律服务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