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质监〔2018〕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取消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号)要求,现就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等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公告要求
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质监(市场监管)局及可行使省级质监审批权的有关单位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申请,省局及可行使省级质监审批权的有关单位不再受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的申请。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上述2项审批事项,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
二、申请调整权责清单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局要主动向同级审改办报告取消上述2项审批事项,及时调整本部门的权责清单。
三、积极做好宣传解释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局要通过官网公布取消上述2项审批事项的相关信息,对提出申请或咨询的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取消上述2项审批事项后,各级质监(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