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1-18 06:21:17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民法〔2018〕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2018年1月4日

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浙民人〔2016〕200号)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民政系统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民政监管对象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举报核查、部门转办交办、许可审查等需要对特定对象实施检查的,按照日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浙江省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双随机综合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

为确保抽查工作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检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订公布、检查主体与检查人员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

第五条

抽查系统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厅、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或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双随机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

第七条

省厅于每年一季度通过抽查系统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由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制定,政策法规处汇总。

各设区市应当在省厅公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30日内制定本地区的抽查工作计划。

各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开展抽查活动,并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其他抽查活动。

第八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预计数据、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

在制订抽查工作计划时,对于守信对象,可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加大抽取比例频次。

原则上同一检查对象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但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活动。临时抽查任务参考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及公示。

第三章一单两库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民政系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厅制订公布。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能、事权划分和实际情况等增加随机抽查事项内容,另行公布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上述清单录入抽查系统后,共享到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清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十三条

民政系统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按照一次建库,分级维护的原则建立。首次建库,由省厅按照抽查系统相关要求制定人员、对象归集表,以设区市为单位归集汇总至省厅,由省厅和省工商局对接后建库。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检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对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实行动态更新。

部分抽查事项需要专业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的,可以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但不纳入随机选派范围。

第四章任务设置与摇号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相应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

任务设置由组织抽查活动的民政部门负责操作。省厅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由省厅相关业务局处室负责设置。

第十六条

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第十七条

摇号随机产生被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后,名单自动通过抽查系统下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部门,同时在公示系统中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八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人员的抽取操作。

各部门根据该次任务情况,从执法人员库中选择确认参与本次任务的执法人员名单,选择具体的摇号模式(检查小组模式、执法人员模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被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2名,其中1人为组长。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从专家库中指派。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参与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日常监管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抽查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选配。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选配。

第五章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抽查任务由抽取并锁定的执法人员具体执行,按照抽查事项检查表单设定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相关业务规则统一制订发布。业务标准与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业务标准加载到抽查系统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抽查任务时,原则上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当监管力量不足以支持抽查任务时,可根据任务实际,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控、检验检测等其他方法,以及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共享平台、业务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能通知的检查事宜,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但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视情采取书面、口头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双随机抽查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抽查记录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

(三)形成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双随机抽查记录表的相关检查结果,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结果应当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并网上审核,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被检查对象名下,在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年。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人员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事后当事人予以配合要求检查的,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日常检查,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三十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相关监管措施。需要开展后续管理的,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处理。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双随机抽查记录表中并录入抽查系统。

第三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具体归档保存方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考评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对检查内容事项负责、对提取证据材料负责、对现场记录负责、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双随机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省厅将不定期地组织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十五条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下级部门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无此数据。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抽查检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抽查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随机抽查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民政厅发布,自2018年2月5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2018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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