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1-18 06:21:1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运〔2018〕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为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并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决策部署中关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现就调整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开展行政许可过程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审查原则

1.依法审查原则。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审查范围和审查要求。

2.合并审查原则。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应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转过程中一并落实,不得单独设置审查环节。

3.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应结合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和最多跑一次部署的落实,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同时要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相关文档资料的电子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三、审查对象

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对象为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开业和新增经营范围的事项。

四、审查的主要内容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相关业务条件的审核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其中在行政许可阶段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制度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见附件)。

对处于省、市级重点安全监管期内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内的企业,不得准许其增加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协调

调整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是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此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提高部门协作。此外,各地在工作开展中应充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规则,在确保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办事。

(二)加强前期指导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拟开业、拟新增经营范围的运输企业的事前辅导,主导指导、帮助企业在前期辅导阶段建立、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而提高在行政许可阶段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效率。

(三)加强与业务管理的融合

行政许可过程也是落实行业管理安全监管责任的过程。从2018年3月1日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在行政许可流程外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流转,不得脱离运政信息系统进行线下业务办理,逐步取消纸质安全生产状况审核表的填报。此外,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闭环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落实专人及时将省、市级年度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运政信息系统,并在企业整改结束后及时更新信息。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则,安全监管工作应贯穿行业管理全过程。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与宽进严管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制。各单位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落实,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将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查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清单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1月11日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