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20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ZJSP42-2017-0045
浙价资〔2017〕200号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7〕46号)中关于临时接电费的规定停止执行。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由我局商相关职能部门后另行下发。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