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30 05:38:37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7〕149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督促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改

各市安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涉及生产、储存装置煤改气的化工企业对照《通报》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自查,形成自查档案,并将煤改气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治理。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隐患治理台账,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销号,并将自查自改情况于2018年2月28日前书面向市安监局报告。

二、全面开展化工企业煤改气摸底排查

各市安监部门要按照《通报》中提出的要求,结合企业上报的情况,对本辖区内涉及生产、储存装置煤改气的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填写《化工企业煤改气情况统计表》(附件2),摸底排查情况于2018年1月27日报省安监局。

三、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各市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要对照《通报》要求,对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核查相关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对没有开展自查自改、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企业严肃查处;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从严处罚。各市安监部门应组织对企业煤改气隐患治理情况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初次监督检查情况于2018年3月31日前书面向省安监局报告。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燃爆事故情况的通报

2.化工企业煤改气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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