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值班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地海〔2017〕1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值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将适时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组织评估,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
2017年12月22日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值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100总吨以下(不含100总吨)中国籍内河小型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定。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林自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浙江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下同),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任职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驾驶室,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在航行期间,内河小型船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驾驶员。
(二)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150千瓦以上且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的小型船舶,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普通船员。其他的小型船舶,可不安排轮机值班船员,由驾驶值班船员履行轮机值班职责。
(三)船员连续值班不得超过4小时,高速客船驾驶连续值班不得超过2小时。中止航行值班不足30分钟的,视作保持连续值班。
(四)船员参加航行值班,每日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仅在湖泊、水库、平流区域航行的船舶,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八条在停泊期间,内河小型船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至少安排1名在船值班船员。
(二)非值班船员如有离船,应保持通讯畅通,紧急情况能及时到船。
第九条船舶在特定水域停泊,且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燃料、物料补给、船舶污染物排放和维修检测作业时,可以采取岸基值班替代在船值班,岸基值班应能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
特定水域应具备良好停泊条件,仅限在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内且远离桥梁、船闸、通航密集区、河道叉口等处的内河通航水域。
岸基值班可由本船任职船员实施,也可由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安排非本船任职船员实施。
第十条在停泊期间,由本船任职船员实施岸基值班的,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停泊状态,如遇紧急情况应能在30分钟内到船。
第十一条在停泊期间,由非本船任职船员实施岸基值班的,应当采用集中停泊值班管理方式保持值班,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担值班职责的单位应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制定船舶停泊值班制度、应急预案,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查。
(二)承担值班职责的单位应安排持有与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的船员参加值班。
(三)对突发紧急情况,值班船员应能在10分钟内做出应变反应,承担值班职责的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四)每15艘船舶(不足15艘按15艘计)需每班至少安排1名驾驶员参加值班;对在封闭管理的特定水域内集中停泊的船舶,以及总长10米及以下集中停泊的摩托艇,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值班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每45艘船舶(不足45艘按45艘计)每班安排1名船员参加值班。
(五)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承担值班职责的单位应适当增加值班船员数量。
第十二条台风、汛期、寒潮大风等恶劣气象水文情况或其他对船舶安全停泊影响较大的情况,在船任职的船员须全部到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需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值班船员的,免除船员值班职责。
第十三条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采取集中停泊由非本船任职船员实施岸基值班的,由承担值班职责的单位对船舶停泊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值班船员应当正确记载航行日志等船舶文书、记录簿,并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船长或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开航前自查制度,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配有2名以上驾驶员(含船长及驾驶员各1名)的船舶,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或行使船长职责的驾驶员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第十七条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确保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机电设备的运转正常。
第十八条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在封闭管理的特定水域内集中停泊的船舶除外),不得擅离岗位,确保履行值班职责。
第十九条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
第二十条值班船员应当对旅客情况、货物积载、系固状况、船舶强度和稳性进行检查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货物和船舶安全。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一节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船舶航行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
第二十二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船舶的操纵特性,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经常检查操纵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船舶安全航行:
(一)能见度不良;
(二)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三)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四)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发生故障;
(五)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六)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三)至第(六)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节停泊值班
第二十五条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了解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
值班船员至少每4小时巡查1次船舶。
第二十六条系泊中,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锚泊中,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一)是否走锚;
(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
(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
(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
(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状况。
第二十八条值班船员应当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防止机舱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水域。
第二十九条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全力组织施救,必要时请求救助。
第三节作业值班
第三十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长,应当落实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和环境安全的值班安排,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三十二条工程船舶施工作业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施工安全的值班安排,按照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上下客作业时,船长要作出保持旅客上下船安全的值班安排,并准确掌握船上旅客人数避免超载。
第三十四条在船舶燃料补给作业前,船长应当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在作业过程中值班船员应在现场保持值守,落实防污染措施。
电动船舶在充电作业期间,值班船员应在船或在岸上充电设施附近值班,至少每隔2小时巡查1次充电作业情况,确保充电作业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值班规定是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最低值班要求。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长可以根据船舶种类、吨位、航线、机械设备等制定相应值班程序和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