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开展2017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交〔2017〕2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2017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监综函〔2017〕2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6〕14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二)全省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含项目中心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年度内的合同期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不小于50万。
(三)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工作人员。
二、评价资料报送及时间安排
(一)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应于2018年1月15日完成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自评工作,并将评价表(附件2、3)报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对项目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评价意见,并将评价意见及评分依据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市交通质监机构。
(二)注册地在我省的试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工作,并将评价表(附件1、3)报送所在地的市交通质监机构,省属试验检测机构将评价表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三)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根据市交通质监机构审核意见,于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汇总辖区内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将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评价结果及评分依据材料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进行复核、汇总,于2018年3月5日前将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三、评价工作要求
(一)加大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检查力度。重点围绕检测能力水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管理、检测环境条件等方面开展信用评价检查。
(二)确保信用评价资料规范性和完整性。各市交通质监机构在报送信用评价资料时,失信扣分必须依据充足,并附相关附件(通报文件或监督抽查意见书等)。
(三)严格按照信用评价时间节点开展工作。请各市交通质监机构通知辖区内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参加信用评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2017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做好自评资料的录入工作。
四、其他事项
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联系人:楼云,电话:0571-83789629;地址:杭州市萧山宁围镇利华路899号。
附件:1.2017年度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2.2017年度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
3.2017年度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4.《关于2017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监综函〔2017〕2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