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25 12:30:28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文件编号:19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ZJSP42-2017-0042

浙价服〔2017〕196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我省道路客运班车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部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跨省道路班车的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所有省内已开通直达高铁、动车组列车的市、县(市)城区间跨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所有省内跨市、县(市)小型客车道路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小型客车依据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3)规定车长不超过6米。)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经营者根据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行定价。经营者提高票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2个月,避免运价水平频繁变动。如遇价格调整,经营者执行的具体票价应在班车客票发(预)售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五、经营者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殊人群进行票价优惠。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执行。

六、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客运票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票价制定、调整的程序和办法;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运输成本核算制度,强化内部成本管理,适时对票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完善;调整客运票价时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旅客价格投诉。

七、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八、省、市道路客运协会要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加强道路客运票价和道路客运市场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定期调查评估和公布客运票价、客流量、旅客运输周转量等变动情况,为经营者提供服务。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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