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我省地方海事辖区推行普通货船“多证联办”改革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交〔2017〕20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在湖州市有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航区范围内推行普通货船多证联办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理普通货船的新建或过户手续,个体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和船舶年度检验,变更、延续、注销、补证手续,涉及下列证书、文书时采用多证联办措施:
(一)《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总运力不超过600总吨的个体开业)等6种船舶证书。
(二)《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污染应急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等8种船舶文书。
二、联办程序要求
(一)统一受理。申报多证联办的,原则上向县级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统一申请(市直辖航区向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请,下同),填写普通货船多证联办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各单位办事窗口统一受理普通货船多证联办申请,申请材料和相关表格信息分别录入浙江省港航管理与服务平台和海事协同平台,内部共享的信息实行系统校验。
(二)协同办理。多证联办事项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为主承办,确需转报市港航管理局审批的,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通过平台等方式送市港航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严禁让船户携带转交相关材料。市县两级港航管理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同步审核,并报相应的审批人作出决定。需加盖签名章或手写签名的,相关人员在平台生成的同一张审批表上进行加盖或签名。
(三)统一送达。船舶证书、文书和许可决定书等材料制作完成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件或通过邮政速递(EMS)寄递,并使用同一张送达回证进行一次性送达。由市港航管理局签发的证书,应送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办事窗口后,进行统一送达。
(四)联合办理。个体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和船舶年度检验(需外地检验的除外)手续,运政和船检工作人员应联合办理。
三、联办时限
普通货船多证联办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船舶登记公告时间不计入。个体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和船舶年度检验手续当场办理。
四、档案要求
分类组卷,统一归档。按照一船一档多卷原则建立船舶综合档案。每次办事形成的材料按照船舶检验、海事、水路运输业务分别制作3份案卷,多证联办共用的申请书、执法文书(含审批表)及其他材料根据每类案卷的需要可复印后归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流程再造,切实推进普通货船多证联办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强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市县港航管理机构和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普通货船多证联办申请书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