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08 17:14:57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人社发〔2017〕1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今年8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1号),要求各地统一思想、围绕大局,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认真理解社会保险扶贫各项政策,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现根据部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帮助困难群体参保脱贫。通过适当支持政策,支持帮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引导其他社会成员参保防贫。引导其他社会成员按规定参保续保,防止其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二、把握政策要点

(一)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我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农户时,当地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落实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政策,确保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对困难群体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方式实行倾斜性精准支付政策。

(三)工伤保险支持政策

完善工伤保险申报流程和管理办法,实现用人单位每周7天24小时全天候无障碍申报参保。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保工作。大力开展工伤预防,积极通过浮动费率政策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伤害。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于工伤或职业病人中的困难群体,按规定优先享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对于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业病人,可直接认定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支持政策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折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与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其累计缴费时间。

(五)生育保险支持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扩大享受范围,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实行与参保女职工同等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强工作调度

省人力社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对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的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进行协调督导和跟踪问效,定期开展工作情况调度。情况调度每季度1次,自2017年第四季度(全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经验交流暨现场推进会前调度一次)开始实施,调度情况每季度结束后由厅农村社会保险处汇总。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进展和困难群体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注重挖掘典型线索,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配合做好工作调度和信息上报工作。

请各市人力社保局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分管领导、牵头处室联系人名单于11月10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刘晓露

电话(传真):0571-87054133

电子邮箱:120148850@qq.com

附件:人社部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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