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2-05 17:36:29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已于

2015

年底提前一年组织实施国

V

车用汽柴油供应,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目前销售假劣车用油品、无照无证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依然存在,严重扰乱成品油流通秩序。为确保车用油品质量升级效果,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等

8

部门《关于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2016

2730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保障国

V

车用汽柴油供应。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发改办能源〔

2016

2730

号和省商务厅等

5

部门浙商务联发〔

2015

39

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面保障国

V

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

一是严查销售低标准油品。

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进销台账开展检查,凡未按规定供应国

V

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点),予以整改或处罚,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

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按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维稳办浙维稳办传〔

2016

85

号、浙维稳办传〔

2016

137

号文件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采用部门联合检查、定期不定期巡查等方式,继续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无照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点)、非法改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流动车辆等非法经营行为,尤其是对列入浙维稳办传〔

2016

137

号非法加油站(点)数据采集表的,要逐一查处,坚决取缔,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巩固集中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

三、开展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发改办能源〔

2016

2730

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督促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供应国

V

车用油品,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价格部门要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明码标价情况,确保优质优价的政策得到落实。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强化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管,强化对油品流通企业的油品质量抽检。及时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经营行为,依法打击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加油站(点)、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的监督管理。

各市对辖区(含所属县、市、区)油品质量升级回头看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于

4

月底前报我厅商发处。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发处

白云、郑秉

话:

057187058216

87052759

箱:

oil@zcom.gov.cn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质监局

浙江省物价局

2017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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