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文〔2017〕415 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应取消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照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取消事项涉及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福建省对应取消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福建省对应取消的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福建省对应取消的
3
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省级对应事项名称
涉及的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200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
省发改委
取消审批后,省发改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与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脱钩,建立健全投资和工程咨询相关中介市场;
2.
增加政府购买工程咨询等社会购买服务,培育提升我省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竞争力;
3.
加强对工程咨询机构资质诚信、工作时限、费率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范与监管。
2
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
1994
〕
19
号)
省教育厅
取消审批后,省教育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2.
省教育厅每年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
3.
省教育厅、人社厅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重要问题或舆情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
4.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
2012
〕
47
号)该事项自
2012
年起已下放至各高等学校实施。
3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1.
《水污染防治法》
2.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284
号)
3.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15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25
号)
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
1988
〕
31
号)
地方海事机构
取消审批后,地方海事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取消该项审批后,改为每次作业活动事前报告制度;
2.
每次作业活动时,通过现场监管,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确保相关作业符合要求;
3.
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监管;
4.
结合船舶日常安全监督、巡查、登船检查等监管手段,及时发现违章行为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