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龙岩市政府关于调整划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类区的通知
文件编号:龙政综〔2017〕2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以土地部门颁布的基准地价定级制度为参照,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类区调整划分为三类,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如下:
I类区(规划城市核心区):商服用地一级地、二级地范围;住宅用地一级地、二级地范围;工业用地一级地。
II类区(近郊区):商服用地三级地、四级地范围;住宅用地三级地、四级地范围;工业用地二级地。
III类区:商服用地五级地、六级地范围;住宅用地五级地、六级地范围;工业用地三级地。
涉及跨越不同类区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所跨类区各半面积计算征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