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关于评定何曦同志为烈士的批复川府函〔2017〕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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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四川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1-09 05:37:24  评论()

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关于评定何曦同志为烈士的批复川府函〔2017〕203号

文件编号:川府函[2017]20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何曦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7〕203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何曦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内府〔201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何曦,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内江市人,生前系内江市实验小学校(东区)教师。2016年8月13日,何曦同志在大邑县西岭镇月牙湖勇救落水群众,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何曦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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