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44号(资源环境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30 18:22:57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44号(资源环境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王俊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的提案”,由我部主办。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构建水污染防治的全民行动格局。正如您所言,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水污染防治、提高我国水污染防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您的建议切合实际,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指导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不断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关于加强信息公开的建议

在扩大政府水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方面。我部于2016年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要求地级以上城市自2016年1月起,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在我部政府网站发布《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海水浴场水质周报》。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实时发布全国主要水系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4项指标监测数据。我部政府网站设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发布平台。公众可关注并举报黑臭水体信息、了解治理进展。下一步,我部将开展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动态公布水质最好和最差的10个城市名单。

在强制企业自行公开水环境信息方面。目前强制企业自行公开水环境信息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仅限于重点排污单位。对一般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依法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无权强制其公开。实践中,地方环保部门通过公开执法监督情况、举报线索调查处理情况等方式,间接地公开企业水环境信息,督促企业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2013年修订《环境保护法》过程中,曾经考虑是否要求所有排污单位自行公开环境信息的问题。鉴于这是一项新制度,各方面有一个认识、接受、适应的过程,大量中小企业在硬件、软件、管理上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最后限定在重点排污单位范围内。今后,随着社会各方面对企业守法自律重要性、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紧迫性认识不断深化,随着中小企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增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会越来越大。

在提高企业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成本方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地方环保部门处以罚款,但未规定具体处罚限额。目前主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门规章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处罚额度低,单纯罚款对违法者震慑作用不大。执法实践中,将依据《环境保护法》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地方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并予以公告,将其违法行为和环境信息公之于众,提高其“社会诚信”成本。

在权利救济方面。如果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公众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不依法查处的,投诉人可依《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遭受企业水污染损害的,可依《侵权责任法》对排污者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加强公众参与的建议

在决策环节,立法机关修订《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召开了多次座谈会,邀请排放废水企业、水污染治理企业、非政府组织代表、专家学者以及一线监管工作人员参与讨论。我部制订规章、标准、规划、技术规范时,专门通过部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在日常监管方面,各级环保部门开通了来信来访、12369电话举报、网上举报、微信举报等渠道。公众向环保部门提供了大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线索,已成为环境行政处罚的重要案源。

在公益诉讼方面,《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水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环境保护是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检察机关已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5000余件。

总的来看,自2015年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以来,水环境信息公开取得显著进展,公众参与热情越来越高,但与适应水污染治理的紧迫形势相比仍有差距。下一步,我部将建议立法机关在修订相关环保法律时考虑公益诉讼问题。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理顺各级环保部门、排水企业公开政府水环境信息、企业水环境信息的工作机制。运用更丰富的媒介、更方便的渠道、更吸引人的形式公开水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督促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提升我国水污染防治水平。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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