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52号(农业水利类222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06 10:53:17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52号(农业水利类222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下载文件:农办案〔2017〕68号.CEB

萨龙.平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回收报废农机具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范围

为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事故隐患,促进老旧农机报废,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在山东等11个省(区、市和垦区)启动实施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中央财政允许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补助。201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扩展至17个省份,2016年试点工作扩大到所有省份。因此,自2016年起,西藏自治区已经列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范围。你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等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选择工作较好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关于农机具报废专项资金和以旧换新

目前,我们将农机报废与更新工作相结合,报废更新补贴标准为机械价格的10%左右,购置新机具的补贴标准为机械价格的30%左右,两项补贴叠加,统一使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目的就是促进新型农机具的推广和使用,推动农机以旧换新。

三、关于农机报废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拆解人员、存放场地、拆解设备等条件。考虑到当前农村实际,2012年三部委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维修点从事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活动”。有条件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可以加入到农机报废回收工作中。

感谢您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7年9月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010-591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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