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05 12:23:21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17]136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西南交通大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相关要求,经审核,同意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同意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环评机构改制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意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西南交通大学等2家机构注销资质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详见附件)。在受理、审批时,环保主管部门应对相关项目做好把关工作。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8月30日

抄送: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山东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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