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延续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05 12:23:20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批准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延续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国核安发[2017]20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请示》(大宝质发[2016]93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认为你公司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决定将我局颁发给你公司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延续五年,内容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张厚君。

二、单位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填海区ⅢD-11。

三、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703号。

四、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五、许可范围:制造如下设计批准编号的运输容器。

RY-IA:CN/001/B(U)F-96(NNSA)(Rev.3);

RY-IB:CN/006/B(U)F-96(NNSA)(Rev.2);

GY-20:CN/016/B(U)-96(NNSA);

GY-40:CN/017/B(U)-96(NNSA)。

六、制造单位代码为004,制造的运输容器应按照编码规则统一编码。

七、运输容器制造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应将制造进度安排和质量计划报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8月2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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