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文物古建筑用电用火管理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9-04 16:46:46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文物古建筑用电用火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文物发〔2017〕5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文物古建筑用电用火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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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文物古建筑用电用火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401700796/2017-00126

发布机构:

省文物局

文号:

冀文物发〔2017〕58号

主题词:

河北省文物局,国务院,行政许可,用电用火,通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4日

主题分类:

文物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文物古建筑用电用火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文广新)局: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和“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事项。为了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文物古建筑用火用电管理,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文物古建筑消防责任主体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逐处明确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文物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也应明确各内设机构、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快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二、严格文物古建筑用电用火监管

文物古建筑内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相应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相应的电气火灾防控装置,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文物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宗教活动场所和民居建筑内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派专人看管,做到有火有人、人离火灭。

三、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消防巡查,重点检查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日常消防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治等情况。文物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开展日常消防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运行、有无违章用电用火等、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按规定使用明火场所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治。

四、切实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演练

文物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岗位人员应掌握防火基本技能。在重点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宣传图标,针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文物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职责,定期开展消防预案演练。重点部位和重要时期应制定专门的消防预案并演练。

河北省文物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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