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省住建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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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印发《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省住建厅细化了《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处罚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并将标准印发给全省住建部门,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其中《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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