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酒泉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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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酒泉市纪委印发《酒泉市听取纪检机关廉政意见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纪检机关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规程》规定,需听取纪检机关廉政意见的情形包括:拟任职或提名换届人选的,试用期满拟正式任职的,拟退休的,拟调动或辞职的,拟表彰奖励的,拟提名两代表一委员的等9项内容。县级、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廉政情况审核,分别由市纪委机关、县纪委机关和市纪委派驻机构负责。其中,涉及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的廉政审核,市纪委派驻机构需向市纪委机关征求意见。同时,《规程》明确了纪检机关回复廉政审核意见的7种类型,并对听取意见的干部存在正在纪律审查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逐一明确了回复原则。《规程》还对工作程序、责任部室、完成时限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据了解,今年1月至7月,酒泉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回复党风廉政意见4621人次。(酒泉日报记者郭军通讯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