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8-25 17:15:59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85号(农业水利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件编号:农办案〔2017〕3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王鹤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力度

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在生产基地建设、创新流通方式、加快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提出: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强调在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达到13万家,形成了以124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1.5万多家省级龙头企业为骨干、10多万家中小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发展格局,其中44%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27%的企业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拥有研发科技人员62万名。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抓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龙头企业自身发展水平,进一步发挥其促进产业转型、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

二、关于培育扶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提出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目前,我部已起草《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从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全资源要素共享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通发展;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与农户共同发展;完善支持政策;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

三、关于扩大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范围

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从2015年起,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2015年安排资金10亿元,在十个省份试点,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融合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201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2亿元,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十二个省份为2016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省,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农业多动能性拓展和产业扶贫。2017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省份,资金规模也有大幅度提高,以让农民能够分享融合效益的新型经营主体为对象,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农业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着力点,支持发展多种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形成农民持续增收的新模式。

另外,农业部还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实施农村产业融合“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多种产业融合形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同时,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农办加〔2016〕15号),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农办加〔2017〕13号),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引导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向产业融合领域投放,培育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休闲旅游等一体化融合发展。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好有关试点示范项目,推进三产融合先导区建设,做好政策宣传和模式推广等相关工作,努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感谢您对农业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部

2016年8月2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010-59192713

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案号

类别

类号

案由

承办单位

及电话

提案者及电话

一、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二、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三、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一)对提案承办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对提案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意见建议

注:此表由提案者填写后书面反馈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811;

交换号004;传真010-66191936)

附件:

农办案〔2017〕3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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