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厦门市政府关于加强海域治安管理的决定
文件编号:厦府〔2017〕24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确保2017年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授权决定,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域(以下简称“厦门海域”)治安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厦门海域按照以下规定实行特别管理措施
㈠禁止任何人员、船舶登陆、停靠下列无居民海岛:
1.宝珠屿(24°32′24″N,118°03′57.4″E)
2.吾屿(24°31′24″N,118°03′40″E)
3.猫屿(24°31′04″N,118°03′44″E)
4.镜台屿(24°30′44″N,118°04′04.4″E)
5.火烧屿(24°29′38″N,118°03′44.8″E)
6.大兔屿(24°29′20.2″N,118°03′19.7″E)
7.小兔屿(24°28′56″N,118°03′03″E)
8.白兔屿(24°28′49.1″N,118°02′54″E)
9.猴屿(24°28′06.4″N,118°03′21.6″E)
10.大屿(24°27′43.5″N,118°02′43.8″E)
11.鸡屿(24°26′02.8″N,118°00′19.5″E)
12.白哈礁(24°31′52″N,118°22′11″E)
13.赤娜礁(24°29′05.5″N,118°12′17″E)
14.大离亩屿(24°33′27″N,118°09′09″E)
15.鳄鱼屿(24°35′12″N,118°10′24″E)
16.土屿(24°27′11.7″N,118°11′22.3″E)
17.角屿(24°33′17″N,118°24′22″E)
㈡禁止任何人员、船舶进入何厝香山(24°29′06″N,118°11′48″E)为基点、方位线103°以南,以白石头(24°25′30″N,118°07′54″E)为基点、方位线132°以北的厦门海域。
因重大国际性活动的保障需要、依法从事的公务活动,以及因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必须采取的海上紧急避险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在厦门海域活动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出海作业人员还应当随身携带出海船民证、海员证等有效证件,并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身份查验。
三、在厦门海域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应当依法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登临检查。依法应当进行进出港申报,配备适任人员,随船携带相应的船舶证书、运输许可或者货物运输单证等文件资料的,按规定要求实施。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属地管理,做好出海人员、船舶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宣传教育、源头管理等职责。必要时,可以划定船舶集中停放区域,对辖区内的各类船舶实行集中停放管理。
五、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由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决定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施行,其他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