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电〔2017〕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省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省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林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建立污染源普查单位目录库。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成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建工作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与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驻鄂部队做好衔接。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中央驻鄂单位应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曹广晶副省长
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
吕文艳省环保厅厅长
李克勤省统计局局长
成员:荣罕君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杨颖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陶红兵省经信委总工程师
喻春祥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秦守成省财政厅副厅长、省综改办主任
乔冰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省地灾办专职副主任
周歆昕省环保厅副厅长
金涛省住建厅副厅长
姜友生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刘元成省水利厅副厅长
邓干生省农业厅巡视员
蔡静峰省林业厅副厅长
阮力艰省卫计委副主任
何庆丰省国资委副主任
何小平省地税局副局长
彭明方省工商局副局长
詹永杰省质监局副局长
郭新明省南水北调办副主任
何保国省测绘局副局长
练奇峰省国税局副局长
毛洪山省军区保障局局长
陈琴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
朱汝明长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
王祖祥武汉铁路局副局长
杨水军民航湖北省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副厅长周歆昕兼任。